广东省彩虹慈善促进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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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三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九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二条:本团体法务部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员、会员单位处理法律、法务上的问题;
(二)参与本团体重大决策、列席本团体重大会议,提供政策和法律方面的意见及建议;
(三)参与审核本团体规章制度、开展法律培训;
(四)其它需要律师代理办理的非诉讼法律事务。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二十三条: 本会坚持“立足慈善、面向社会,以社会救助为中心“的工作方针。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筹集善款。接受国内外各种机构、企业和个人的捐赠,以及其他合法方式多渠道、多形式筹集慈善资金。
(二)慈善救助。进行安老、抚孤、助残、助医、助学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
(三)公益援助。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四)组织慈善宣传,培训、普及慈善意识,进行慈善理论与 发展战略研究。为会员提供服务、排忧解难,编印有关慈善的书刊、资料,介绍社会慈善事业的理论、方法和经验。为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交流经验,沟通信息,反映情况。
第四章 会 员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二十五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热心慈善事业,对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
(三)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第二十六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
(二)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 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二十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在本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 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
(五) 有权对本会工作的进行批评建议和监督;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十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分配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三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决定停止或取消其会籍,予以除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会长(会长单位)10万元;务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单位)5万元;副会长(副会长单位)3万元;理事(理事单位)15000元;会单位8800元;会员6800元。每年收取一次。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3年11月2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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